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0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務人 呂學貴 債務人 黃阿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學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呂學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阿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