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