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債權人 游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傑森 (原名: 李杰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條約定,本件借款係以人民幣還款,清償期為民國107年10月24日,則依民法第202條規定,應以107年10月24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兌計算,則台端以106年8月25日匯率計算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二、請提出債權計算式。(即請提出於108年11月23日、108年12月25日、109年1月25日、109年2月26日各還款新臺幣23,300元之抵充為何?)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