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德來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藍倉豅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8067號、第99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德來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而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藍倉豅未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而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藍倉豅係址設桃園縣蘆竹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7樓之3德來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德來公司)之負責人。詎其明知輸入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且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仍於民國10
3年10月25日,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向國外廠商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再分別於同年11月12日及12月3日,以德來公司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自菲律賓國進口。嗣分別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藍倉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成分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3年11月24日基普業
一字第1031049722號函及104年3月12日基普業一字第1041006321號函附德來貿易有限公司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資料清表、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產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2月25日FDA器字第1049900340號函、104年2月16日FDA研字第1040003836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產品資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4年4月20日桃衛檢字第1040027144號函、訂單。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
三、核被告藍倉豅所為,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處斷。又被告藍倉豅以同一訂單向國外廠商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再分別於11月12日及12月3日申報進口,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接續所為,侵害法益同一,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再被告藍倉豅係被告德來公司之負責人,是其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之罪,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之規定,應併對被告德來公司科以該條第1項之罰金,且因公司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接續犯意之存在,當不可能成立接續犯,故被告德來公司因其負責人先後2次未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而輸入含有醫療藥品成分之化粧品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基此,檢察官認被告藍倉豅及被告德來公司之輸入行為,均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未洽,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所經營之德來公司,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即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尚未於市場販售)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藍倉豅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德來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化粧品,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含藥化粧品,為妨害衛生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被告藍倉豅主文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表:
┌──┬───────┬─────────┬───────────┬────┐│編號│輸入日期│化粧品名稱│含有之醫療藥品│數量│├──┼───────┼─────────┼───────────┼────┤│一│103年11月12日│ESKINOLGLUTA-MILK│EthylhexylMethoxycinn│1,200瓶││││WHITENINGFACIALT│amate<2%、Benzophen│││││ONER(起訴書誤載為│one-3<1%│││││ESKINOLGLUTAMILK││││││EHITENINGFACIALT││││││ONER)│││├──┼───────┼─────────┼───────────┼────┤│二│103年12月3日│BOBBIEFACEPOWDER│OctylMethoxycinnamate│1,440瓶│││││<5%││├──┼───────┼─────────┼───────────┼────┤│三│同上│ESKINOLFACIALCLE│Salicylicacid0.5%│2,160瓶││││AN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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