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蔡憲德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