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啟松 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綜合存款明細,惟仍應提出該綜合存款存單之清晰封面及其他名下自民國106年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應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之帳戶明細等)。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名下有機車一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六、聲請人自陳現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屬執行命令宜執平
105年度道罰執字第15428號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9808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3003號執行命令繫屬中,惟另原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8日民事陳報狀中表示因已全部受償而撤回新北地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3003號執行命令,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租金支出、膳食費、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緊急預備金、電信費、醫療費、機車燃料稅)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八、聲請人固已提出91年10月10日起至92年10月9日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惟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承租人為「 郭麗真 」,聲請人應說明郭麗真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又該契約並未記載租賃房屋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應說明現實際住所地為何?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住所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另應說明出租人 鄭順進 與聲請人係何關係?有無任何親戚關係?
九、依聲請人所列聲請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700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
2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聲請人陳稱於89年任職朋友所創立之保全公司,當時仍有未成年子女等語,惟就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僅聲請人一人,無從推知前開事實,聲請人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十三、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十四、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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