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玉如住宜蘭縣○○鎮○○路○段○○○巷○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玉如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債務協商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