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5號

原告TOLENTINOREAMALAQUE( 杜蕊亞 )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沛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請求確認由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惟原告起訴狀附表欄未載本票內容,訴之聲明不明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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