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5號
原告TOLENTINOREAMALAQUE( 杜蕊亞 )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沛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請求確認由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惟原告起訴狀附表欄未載本票內容,訴之聲明不明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