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碧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瑞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瑞津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5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