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債權人巨宸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卓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城工程行、 黃伊欽 、 黃琪城 、 黃佑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明城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負責人)即明城工程行」,並提出最新之商業抄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黃琪城、黃佑駿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