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陳小薏 被告 劉秋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告起訴主張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140000元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