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黃田村
       凃志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起訴前之戶籍即設於台北市○○區○○里○○路○
○○巷○○號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新營簡易庭法官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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