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90號上訴人甲○○
號10樓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90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額,依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應依其求予廢棄之本院前開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定之,是就該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元;另主文第二項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5,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