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5號抗告人 陳聖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