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英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英峰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星城ONLINE-HD惡魔天使包』1個」補充為「『星城ONLINE-H
D惡魔天使遊戲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49元)」;同欄第4至5行所載「『老子有錢ONLINE-亞瑟王 榮耀 包』2個(共價值247元)」應予補充為「『老子有錢ONLINE- 亞瑟王榮耀 遊戲包』2個(價值共價198元,總計價值24
7元)」;另於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應予更正為「案經 游家畇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英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且被告前有竊盜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素行非佳;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游家畇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247元,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查(見偵查卷第14頁),堪認態度良好,並參以其為高職肄業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所竊得星城ONLINE-HD惡魔天使遊戲包1個(價值49元)、老子有錢ONLINE-亞瑟王榮耀遊戲包2個(價值共價198元,總計價值247元),並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本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已賠償告訴人247元,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4頁),倘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71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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