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詹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詹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詹逸因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2月│││②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3月││││④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05年8月14日│①105年9月20日│││②105年8月15日│②105年9月20日││││③105年9月23日││││④105年9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9177││年度案號│5041號│、91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27號│105年度簡字第1890號││事實審├──┼─────────────┼─────────────┤││判決│105.9.5│105.11.18│││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27號│105年度簡字第1890號││判決├──┼─────────────┼─────────────┤││確定│105.10.3│105.12.27│││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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