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六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95年7月1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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