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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