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立圳
訴訟代理人 林冠儀
魏永盛
被 告 萬隆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坤萬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
林裕洋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淇
被 告 立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中午十二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11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6年5月19日宣示判決。查本
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