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瑜辰選任辯護人楊芝庭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徐瑜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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