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忠大飯店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27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