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81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宋明宗 債務人 蔡蕎安 (原名: 蔡宛玲 )
一、㈠債務人宋明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零
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宋明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
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上開二項給付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宋明宗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蕎安(原名:蔡宛玲)給付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