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葉朱阿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葉朱阿羗前於民國94年3月22日,依據與聲請人簽
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2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8年3月22日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三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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