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文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90條後段、第51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文珊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6年1月19日為除戶登記,現住所不明,復無法為公示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