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盛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盛前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10月、2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
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撤回上訴確定;㈡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98號駁回上訴確定;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7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1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1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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