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3號
債權人 碧根 2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昱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婉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住○○市○區○○○道○段000號13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