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如附表所示之銀行訂定消費貸款、信用卡等契約,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計新台幣(下同)3,348,
597元,於民國95年5月28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0%、每月繳納28,320元方式償還(下稱系爭協商)。然於系爭協商時,伊每月平均收入僅24,000元,不足清償系爭協商款,且伊工作不穩定,失業一段時間,而於99年3月1日起任職大潤發鳳山店,月薪17,300元,又應負擔母親 陳罔好 扶養費3,276元,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且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尚欠銀行有如附表所示債務、收入狀況及財產等
事實,已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卷第4至7頁、第
10、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詳卷第46至48頁)等為證,經核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協商內容為:「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0%、每月繳納28,320元」,聲請人未曾依約繳付款項,有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7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協議書1份,在卷足憑。
㈡次查,聲請人於96、97年度所得分別為38,635元、68,772元
,有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紙(詳卷第10頁)可按;且自96年2月1日起至98年10月30日止,其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為24,000元,最低為15,84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紙(詳卷第24頁)可考;依此,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為24,000元,尚堪採信。依內政部社會司95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標準9,509元;且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
0元,聲請人與妹 蔡昕燕 、弟 蔡翰誼 共同扶養母親陳罔好,有戶籍謄本1份(詳卷第9頁)可按,是聲請人每月負擔扶養費2,167元,則聲請人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僅餘12,324元(000000000000000=12324)可供清償債務,而無力償還每月28,320元協商分期款。
㈢據上而論,顯見協商條件於協商時未考量聲請人每月收入及
必要支出費用,而聲請人在面對95年度銀行啟動協商機制之情況下,為爭取債務一制性解決暨分期零或低利率之清償機會,故接受協商條件,然協商時既未適度考量聲請人收入及基本生活費用維持情況,所為之協商金額又過高,致聲請人事後無法繼續履約,難認聲請人具有可歸責事由,則其主張因系爭協商金額過高,客觀收入不足,致無法依協議償還金額,尚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銀行消費貸款、信用卡債務,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業經本院查明,有前案紀錄表、查詢表附卷可稽。而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且前雖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償還協議,嗣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亦如上述,則其聲請更生,依上規定所示,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6月2日下午5時即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胡美儀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台幣)│種類│├──┼────────────┼────────┼─────────┤│一│京城銀行│1,745,000元│信用貸款│├──┼────────────┼────────┼─────────┤│二│荷蘭銀行│818,000元│信用貸款│├──┼────────────┼────────┼─────────┤│三│兆豐銀行│257,800元│信用卡│├──┼────────────┼────────┼─────────┤│四│中國信託銀行│183,835元│信用卡│├──┼────────────┼────────┼─────────┤│五│遠東銀行│153,788元│信用卡│├──┼────────────┼────────┼─────────┤│六│合作金庫銀行│103,332元│信用卡│├──┼────────────┼────────┼─────────┤│七│聯邦銀行│86,842元│信用卡│├──┴────────────┼────────┴─────────┤│合計│3,348,5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