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4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61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772號,原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理由略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無知且與人為善之心態下為之,並無逃漏稅之故意,雖犯登載不實罪,罪有應得,然其情可憫,請求從輕量刑;又登載不實與逃漏稅之間並無必然性,原審未經瞭解,即主觀認斷云云。然查,原審以被告為瑞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徽公司)負責人,明知甲○○未實際任職於瑞徽公司,而虛偽填製不實扣繳憑單,並據以填製不實財務報表,持以申報瑞徽公司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瑞徽公司逃漏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47,000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原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31頁、第34頁),復有告訴人甲○○之證詞,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檢送之甲○○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台中市政府檢送之瑞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133號卷第14頁至第20頁、第25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6年10月26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961031134號函(見台北地檢署偵查卷第15頁、第16頁)等為佐證,因認被告分別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二罪分論併罰,並審酌被告所生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及6月,暨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本件被告上訴空言否認其具逃漏稅捐之故意,泛稱:被告犯罪之情可憫,及登載不實與逃漏稅之間並無必然性,原審未經瞭解,即主觀認斷云云,對於原判決認定其具逃漏稅捐之故意,卻未具體指摘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處,或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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