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辜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韋月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欄似漏列債務人 歐陽傳賢 ?請 陳明 是否漏列債務人歐陽傳賢,如是,應具狀補正其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