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5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增列「被告曾因毒品罪經軍事法庭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及十月確定,並於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執行完
畢,五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件犯罪,為累犯,
依法應加重其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
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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