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文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文函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