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307號

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加油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以114年度斗小調字第1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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