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告 陳儀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部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