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12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宋淑美 債務人黃 靜竹
一、債務人宋淑美應於繼承 黃逸民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黃靜竹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陸萬 伍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6120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淑美、黃│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83%計│││65024│靜竹│9月01日起│5月04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5月05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淑美、黃│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0.183%計│││65024│靜竹│10月01日起│3月31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0.366%計│││││04月01日起│5月04日止│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6%計│││││05月05日起││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