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張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應分擔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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