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高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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