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4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息利,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