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79號聲請人 趙文智 相對人 趙晟宇
趙晟彬 趙純良 趙鵬霄 趙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聲請人預納│├──┼─────────┼────────┼───────────┤│二│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8,800元│聲請人預納8,800元│││││①2,400元│││││②1,600元│││││③4,800元││││││├──┼─────────┼────────┼───────────┤││合計│20,690元│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附表二:訴訟費用應負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應給付聲請人之│││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趙文智│4分之1│×│├─────┼───────┼───────┤│趙晟宇│8分之1│2,586元│├─────┼───────┼───────┤│趙晟彬│8分之1│2,586元│├─────┼───────┼───────┤│趙純良│4分之1│5,173元│├─────┼───────┼───────┤│趙鵬霄│8分之1│2,586元│├─────┼───────┼───────┤│趙俊凱│8分之1│2,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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