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北交簡字第二00一號、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四六七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附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併科│有期徒刑五月│││罰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犯罪日期│97年9月10日│97年1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12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號│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606號│21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北交簡字第20│98年度交簡字第467││││01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30日│98年2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北交簡字第20│98年度交簡字第467││││01號│號││確定├───┼─────────┼─────────┤││判決確│98年2月23日│98年2月23日│││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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