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5號附民原告 楊閎翔
楊閎皓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湘芸 附民被告 趙建豪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