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侯宗杰
被   告  李昆龍
       楊守益
       江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
易字第512號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
度附民字第3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06元,以及被告李昆龍、江俊
宏均從民國108年8月9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
利息;被告楊守益從民國108年8月2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
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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