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777號債權人 楊宛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弘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利息逾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為何?(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請求自民國10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2.
5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依借據所載,六、違約金為:陸萬元整)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