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蔡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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