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蔡偉文 被告 馬長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