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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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2號再審聲請人 鄭書瑤
曾裔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官建明 、官大成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瑞德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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