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8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俊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5日0時3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前,持斧頭敲打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所有之「高雄醫學大學高雄校區」牌銜,致該字體牌銜掉落、斷裂及歪斜,足以生損害於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該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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