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智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智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813號
被 告 王智楊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智楊係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管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至國外就學,迄至111年6月13日屆滿25歲仍滯留海外逾期未歸。新北市淡水區公所以111年2月15日新北淡役字第1112694465號函催被告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以111年2月15日北淡役字第11126944652號函,在該區公所之公告欄公告,被告仍遲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復新北市淡水區公所以111年11月10日新北淡役字第1112724951號公告,將應送達被告之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辦理公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12年1月13日,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徵兵檢查,被告仍未返國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致新北市淡水區公所無法賡續辦理徵兵處理事宜。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智楊坦承上情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父 王為政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淡水區公所111年2月15日北淡役字第11126944652號函、公示送達證書、公告張貼在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公佈欄照片、111年11月10日新北淡役字第1112724951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旅客入出境紀錄清單、兵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檢察官蔡東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