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3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智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智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813號

  被   告 王智楊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智楊係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徵兵管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至國外就學,迄至111年6月13日屆滿25歲仍滯留海外逾期未歸。新北市淡水區公所以111年2月15日新北淡役字第1112694465號函催被告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以111年2月15日北淡役字第11126944652號函,在該區公所之公告欄公告,被告仍遲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復新北市淡水區公所以111年11月10日新北淡役字第1112724951號公告,將應送達被告之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辦理公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12年1月13日,前往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接受徵兵檢查,被告仍未返國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致新北市淡水區公所無法賡續辦理徵兵處理事宜。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智楊坦承上情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父 王為政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淡水區公所111年2月15日北淡役字第11126944652號函、公示送達證書、公告張貼在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公佈欄照片、111年11月10日新北淡役字第1112724951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旅客入出境紀錄清單、兵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檢察官蔡東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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