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王信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