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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