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力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萬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